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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解读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3,116 发布时间:2017-08-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提出,“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为支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此次省政府印发的政策措施中,选择地方有税权和税额调整有一定空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辆车船税予以调整,合计年减税78亿元,加上优化印花税、契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征管措施三项,合计减税80亿元左右。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2007年、2009年调整形成的。

  (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是适当降低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珠三角其他城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二是加强区域协调。按照城市发展水平,广州与深圳市、其他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税额标准保持一致。三是适当简化等级。土地等级统一简化为五级,并尽可能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划分。四是注重标准统一。适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注重适用税额的公平统一。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拟调整方案

  (三)调整程序和执行时间。

  省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后,由市、县(含县级市、区)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计划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但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为市县收入,对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力影响较大的,允许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到位。

  (四)预期减税效果分析。

  预计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全部调整到位后,整体减幅为40%左右,各区域减幅因现有标准不同各有差异,年减税规模为60亿元左右。降低后的税额标准总体上在全国接近全国最低水平。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主要为企业,将为实体经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减负效应。

  二、关于降低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

  (一)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商用车客车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确定税额。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制定《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确定了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

  (二)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主要内容。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税负,拟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从2018年起,将我省车辆车船税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总体减幅为25%左右,其中与企业有关的货车、挂车、作业车、机械车等,减幅超过80%。

广东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拟调整方案

  (三)调整程序和执行时间。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和发文,计划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预期减税效应分析。

  税额调整到位后,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税5亿元,为个人减税13亿元。我省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处于全国最低水平。

  三、说明

  上述两项税额调整事项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经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目前,正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办理,将抓紧报省政府正式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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