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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量:4,606 发布时间:2018-04-02

发改振兴〔2018〕4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黑龙江省与广东省(以下简称两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快建立对口合作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和培训,支持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两省在对口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请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各类改革试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我委将切实履行好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组织做好两省对口合作工作的综合衔接、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协调落实重点任务,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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