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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5种情形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栏目:产经动态 点击量:2,229 发布时间:2021-11-30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原则上每年编制一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除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外,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双边合作平台、示范区、自贸区、国家新区管理机构等不作为方案编制主体。


《通知》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可包含多个拟征收地块,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并且拟征收地块面积不得小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面积的60%。


《通知》要求,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同时,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是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或土地闲置率(指已认定为闲置土地加上疑似闲置土地占已供应土地面积的比率)大于5%的;

三是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土地闲置率大于5%、综合容积率小于0.5;

四是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新区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闲置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设用地地均GDP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是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土地征收实施计划的,不得批准新的成片开发方案。


目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正在按程序将不跨县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权委托下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职权委托后,省自然资源厅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各市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者违规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报请省政府收回委托权,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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